(一)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、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,研究、制定并贯彻地方性国土资源管理、测绘管理事业发展战略与方针,政策;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;贯彻实施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、测绘工作的技术标准、规程、规范和办法。
(二)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的专项规划;制定全市非农用地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;制定测绘事业的发展规划,参与报市政府和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,指导、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: 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,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、地质勘查规划、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。
(三)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、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;研究解决国土资源管理中的重大问题;依法保护土地、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,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,协同有关部门查处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。
(四)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,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,负责基本农田保护,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、土地整理、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,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。
(五)统一管理全市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,地政工作。制订地籍管理办法,组织土地资源调查、地籍调查、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;指导土地确权、城乡地籍、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,负责办理市属单位及蕉城区域内土地权属登记工作。
(六)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、租赁、作价出资、转让、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规定,规范土地市场,贯彻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(镇)村用地管理办法: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。
(七)负责城镇国有土地资产(含“三资”企业用地):现状调查,加强地价评估机构资质管理,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调整公布全市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;加强土地市场管理,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、协调、审查、报批和出让方案的落实,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、出租,抵押等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。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市场管理的政策规定,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土地费税的征收管理。
(八)主管全市城乡农用地转用、征用,建设用地土地置换工作;承担报市政府、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、报批工作;负责建设用地前期管理,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移民安置工作:协调、监督、指导各部门各行业建设用地; 负责办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供应与置换。
(九)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、出租的审核、审批;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,确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,管理地质资料汇交;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,监督地勘单位依法勘查矿产资源,管理地勘成果;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、采矿权价款的征收和使用;管理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。
(十)组织监测、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;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预案;依法管理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;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、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。
(十一)组织协调全市的基础测绘、地籍测绘、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; 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。
(十二)安排并监督检查土地开发整理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以及财政拨给的其他资金。
(十三)负责开展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;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。
(十四)对蕉城区域内国土资源实行直接管理。
(十五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